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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鸿信涉嫌申报不实(钢铁制垫片申报成轴承配件垫片)被行政处分13万五千元

来源:江南体育综合登录    发布时间:2023-08-28 23:22:35

  原标题:北京鸿信涉嫌申报不实(钢铁制垫片申报成轴承配件垫片)被行政处分13万五千元

  近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关于北京鸿信凯运科技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分决议书(沪洋山关缉违字〔2019〕70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七条榜首款第(四)项之规定,洋山海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科处分款人民币135000元。

  当事人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向海关申报出口轴承配件(垫片)合计14票,申报数量合计20399.02千克,申报价格合计FOB348462美元,申报商品编号均为84829900,出口退税率为15%,报关单号详见附件。经查,出口货品实践为钢铁制垫片,应归入商品编号7318220001,出口退税率为1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七条榜首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科处分款人民币13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分决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行政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实行行政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